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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盘山保护区与涉区林地政策处理

    
2010/4/27

        2004年5月,在磐安县委、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,大盘山自然保护区开展了涉区林地政策处理工作。政策处理的的基本原则为“山林权属不变、按规划线界定、区内统一管理、政府适当补助”:

        1、山林权属不变。涉区所有林地、耕地,以山林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准,维持原有所有权不变。林权维持现状,属乡镇林场的归乡镇所有,属股份合作、租赁、承包经营的归业主所有,属村、队集体统管山的归村、队集体所有,属农户自留地的归农户所有。

        2、按规划线界定。自然保护区按照总体规划区域定界线,区内分核心区、缓冲区、实验区等三个功能区,并在主要路口设立界桩和警示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 3、区内统一管理。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县人民政府颁布的《浙江大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(暂行)》进行统一管理,涉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,管理工作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 4、政府适当补助。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后,政府对涉区权属所有者每年予以适当补助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 经过一年多年时间努力,管理局全面完成了林地勘界、面积测定、档案核查、纠纷调处、分户公示和补助资金兑现等相关环节工作。到2005年6月,保护区管理局与涉区村签订签订了资源共同管护协议,保护区资源保护工作步入规范管理轨道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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